弘善慈善会理事会制度

协会介绍

弘善慈善会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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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潮阳区弘善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理事;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市潮阳区弘善慈善会
2022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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