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善慈善会义工管理制度

协会介绍

弘善慈善会义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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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规范慈善义工服务活动,推动慈善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慈善义工服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慈善会登记注册的慈善义工。
(三)慈善义工应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参加本慈善会组织开展的义务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本慈善会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五)慈善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环保、支教助学以及本慈善会章程包括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本慈善会慈善义工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服从本慈善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安排。
(七)本慈善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慈善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八)慈善义工在从事慈善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协会统一的工作标志。
(九)慈善义工在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细则
 
(一)慈善义工的加入、退出及除名:
1、慈善义工的加入
(1)认同本慈善会的理念;
(2)自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
(3)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按本慈善会慈善义工注册登记表要求完成申请手续。
 
2、慈善义工的退出
(1)自愿申请退出;
(2)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
①一年未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②亡故或被依法宣布亡故;
③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④丧失义工服务能力、条件。
 
3、慈善义工的除名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会员部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的;
(2)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3)诽谤、诬蔑本协会及其它给本协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4)诽谤、诬蔑其它慈善义工,破坏慈善义工团结的;
(5)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费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6)私自截留、泄露慈善义工资料的;
(7)利用慈善义工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的;
(8)冒用本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9)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10)不服从本慈善会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二)慈善会对慈善义工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1、保障慈善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慈善义工的人身安全。
2、履行向慈善义工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并具有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力。
3、建立慈善义工合理管理制度,保障慈善义工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管理。
5、负责慈善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6、负责组织开展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7、负责慈善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三、法律责任
 
(一) 慈善义工在开展服务期间,对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关的慈善义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慈善会负有监督权。
(二) 服务对象在接受慈善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本慈善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慈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 慈善义工在服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义工守则
 
(一)认同本慈善会的理念、宗旨以及运管模式,拥护本会章程,自愿遵守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其他慈善义工互相合作,依照本慈善会的要求,尽力完成慈善义工的义务工作;
(三)坦诚提出对本慈善会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本慈善会的建设,竭力维护慈善义工名誉;
(四)正确提供本慈善会所要求的个人资料,经本人同意、授权,慈善会在必要时公开部分真实资料以及联络方式;
(五)接受本慈善会委托从事有关慈善义工项目活动时,发生的任何纠纷与意外事故均自行负责,如必要时,本会会提供一定帮助;
(六)不从事任何违背本慈善会章程、原则和理念及可能会对慈善会造成危害的活动;
(七)不参与任何可能对本慈善会造成危害的组织,更不得以慈善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八)慈善义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利用本慈善会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2、未经本慈善会授权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不属于本慈善会范围的邀请、访谈或者采访;泄漏未经本慈善会确认的任何活动或内容;
3、未经本慈善会授权,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任何给予本慈善会的金钱上的资助;
4、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任何给予受益人的金钱或者物质上的资助;
5、未经本慈善会授权,擅自宣称代表本慈善会,以任何名义展开和本会相关的工作;
6、泄露其在从事本慈善会工作过程中取得的任何资料,包括其他慈善义工的个人资料及资助个案相关资料;
7、擅自利用在本慈善会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慈善会的工作;
8、将具有慈善义工权限的注册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享
 
(九)慈善义工与本慈善会的任何纠纷仅限在慈善会内部解决,不得泄露于除本慈善会外的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
(十)当慈善义工无法从事本慈善会工作时,需提前半月通知本慈善会相关职能部门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相关资料;当慈善会需终止慈善义工权限时,需提前一周通知慈善义工会员本人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取回相关资料;
(十一)慈善义工退会后,仍需对其在参与慈善义工时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十二)本慈善会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即时终止慈善义工身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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